什么是“啃娃”?为什么会出现“啃娃”现象?
作者:Sandy 人气: 37据央视财经《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如今,一些短视频、直播平台上出现了越来越多以展示“萌娃”为主要内容的账号,不少家长跟风将孩子打造成“网红”,并通过商务合作实现流量变现。近日,文旅部就发布相关《意见》,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随着短视频和直播越来越火,很多父母也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萌娃日常,吸引了千万网友关注,类似这样的“网红儿童”账号,粉丝从几万到上千万不等。但随着同质内容增多,不少账号开始“另辟蹊径”,出现了2岁孩子吃播、还穿着尿不湿的萌娃下厨房做菜等模式。有市民表示,一些家长的“晒娃”模式已逐渐畸形化。
广西南宁市民 邹女士:过多消费了小孩,泄露小孩的隐私。
广西南宁市民 吴先生:我觉得小孩子对他们(家长)来说可能就是一个赚钱的工具了。
随着萌娃短视频爆火,大量的广告也会随之而来,这也导致一些父母利用孩子打造账号当作生意来经营。翻开一些账号主页,大多可以看到“好物推荐”“找我官方合作”等标识。有运营儿童短视频账号的家长表示,靠娃就能月入15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让孩子过度曝光在镜头下,对他身心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父母在拍摄孩子的视频时可能会让孩子过度工作,这是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广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姚华:晒娃现象蔓延开来以后形成一个产业链,那会有更多家长进入这个所谓的产业链里面,那如果要是我们都这样去消费孩子,那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侠客岛:利用萌娃直播牟利,这父母咋当的!
据侠客岛微信公众号消息,现在变了味儿的“萌娃”直播或视频层出不穷。
5岁小女孩拿着粉底、眼影,奶声奶气地教成人化妆;“3岁吃播博主”被父母喂到70斤;孩童无防护设备走钢丝……再往下刷,还有的女童打湿头发衣衫,画风暧昧;有的男童电击父亲,整蛊母亲;还有的小孩大谈“何为渣男”“有钱人的烦恼”,甚至扭动腰肢跳热舞……
这些账号下面都标注着“商务合作请联系 XXX”,可见,这些“早熟”孩子都是成人的设计。
儿童美妆博主(图源:新华社)
孩子大谈感情经(图源:网络)
男童电击父亲(图源:网络)
每一个未成年人行为出格的背后,都有成人指指点点的影子。
“网红儿童”爆火的背后,存在着灰色利益链和包装流水线,一些推波助澜的营销公司和只想拿孩子赚钱的父母难辞其咎。他们合力把孩子推到镜头前,就为满足观者的“猎奇心”甚至一些心理扭曲人群的不良喜好。靠娃吃饭,成为一些家长的致富经。
据媒体调查,一些网红孵化机构与孩子父母签约,只要家长出钱,短期内就可让账号粉丝过百万。多家网络推手公司声称,从开通账号、确定“人设”到运营推广,都有一对一的具体方案,甚至有公司承诺“AI智能全网推广,关键词优化,真正按效果付费”。
这些主打儿童直播的账号,大致可分两类。一是儿童按预先设计的脚本表演,例如谈美妆产品、情感经验等与年龄、认知明显不匹配的话题,靠“反差感”吸引眼球;二是画面动作不多,其余由背景音、字幕呈现,突出儿童的样貌行为、心理活动。在公司运作下,不少“网红儿童”的短视频收获数十万次点赞、上千条网友评论,粉丝量多达千万。这都是投放广告、接商业合作的资本。
有熟悉短视频运作的家长告诉媒体,粉丝量、点赞量“10万+”的直播号、短视频号,都可以谈商业合作,包括带货、代言、隐形广告植入等。只要确定好文案和拍摄方案,儿童的站姿、行为、表情都可以训练,场景可被策划包装得自然流畅,毫无摆拍痕迹。
这位家长还说,“网红儿童”年龄虽小,带货报酬同样不菲,具体金额得根据“小网红”账号的活跃量确定。比如百万以上点击量的大号,每条商务合作费用至少万元起步。有家长还透露,运营儿童短视频账号能月入15万元。运营公司内部人士也称,七八岁的孩子“很适合出镜录视频”,而一些他们正在孵化的“小网红”才四五岁。
“网红儿童”商业合作(图源:网络)
炒作“网红儿童”已涉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最近,文旅部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意见》明确,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短视频账号,或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已有明文规定,为何仍有人敢堂而皇之、顶风违法?这背后还是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的老问题,加上此类生意好做、有利可图甚至有暴利可图,更让一些人铤而走险。
例如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虎牙等直播平台,有成年人在直播中对精神残疾女孩作出各种不雅动作,女孩后来被送入ICU。受害者家人报警后,涉事账号在数日后才被平台下架。
说白了,有钱可赚,处罚力度不够,或者处罚完换个马甲换个平台继续干,违法的低成本让某些人有恃无恐。不能指望他们自我警醒,应该让法律给他们教训,督促平台负起监管责任。对喜欢看萌娃视频的观众来说,看到借“网红儿童”牟利的现象,请毫不犹豫点击举报,这才是对萌娃们最好的爱护。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等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拉动了数字经济发展。同时,在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改进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主动提升网络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着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加强法治观念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在网络文化市场行业管理、执法的过程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用管理实践、执法案例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切实增强网络文化市场主体遵规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
3.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监督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相关企业、行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二、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4.切实强化用户识别。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提高识别未实名认证未成年人用户账号能力,通过用户观看内容分析、行为特征研判等方法,强化对未成年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要求网络文化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对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服务应当依法认证身份信息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5.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提高信息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信息的要求。接到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6.坚决阻断有害内容。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内容的审核判断标准,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及时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传教、危险行为、不良价值观等有害内容。禁止直播间通过展示低俗图片、“福利”、“资料”等暗示性信息和电话号码、微信号、二维码等私密联系方式诱导未成年前往获取有害内容。
7.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8.有效规范“金钱打赏”。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引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权限进行规范,推动建立并优化未成年人借助成年人账号充值打赏的识别认定机制,加大电子证据综合分析采集力度,实现快处快赔。
9.持续优化功能设置。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模式”,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密码锁、时间锁、消费限制、行为追踪以及卸载重装继承(防绕开)等保护机制,及时防堵盗用、冒用、借用账号等漏洞。开发利用“监护人独立授权”等功能,更好地支持家长和平台共同管理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10.着力规范行政审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新修订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业务手册》,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单位经营许可审批,加强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演出经纪机构行政审批,进一步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在经纪行为、演出内容安排、粉丝引导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提高经纪人员业务能力和经纪服务质量。
11.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网络文化市场调查研究,发挥专家学者“外脑”作用,密切关注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及时跟踪研判相关产品和服务内容,监测行业动向和发展趋势,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前瞻性研究,制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辨识要素、标准和尺度,提高有害内容识别有效性,完善相关监管要求。
12.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作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举报受理。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实名认证,增加“包含不适内容”的快捷举报反馈按钮,进一步增强违法违规内容的可追责性。鼓励网络文化企业设置外部举报奖励机制,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专项举报入口。
13.持续强化巡查执法。强化网络文化市场事前事中监管,加强对网络文化企业内容审核的指导和监督,持续开展网络巡查和随机抽查。强化网络文化市场执法,落实《关于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时查办案件,公开宣传典型案例,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不定期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举报较多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加强检查、重点监管、从严查处。
14.加大信用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和宣贯。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管理。将失信信息作为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四、优化网络内容建设
15.增强正向价值引导。发挥榜样力量,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在坚决处置炫富拜金、奢靡享乐、卖惨“审丑”等不良内容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策划系列正能量传播项目,制作推广一批宣传功勋人物、尊崇英雄模范的优秀作品,鼓励平台企业对积极弘扬正能量的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给予更多机会和流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
16.丰富优质内容供给。持续加大“未成年人模式”下内容池的优质内容供给,搭建适龄化、多样化的内容体系,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文博机构、艺术机构等合作打造适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优质内容,充实未成年人的精神生活。多措并举鼓励和引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有信息价值、探索价值的网络文化内容。
五、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17.积极开展道德评议。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网络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委员会建设,明确工作程序、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及时对违法失德人员及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行业联合抵制。
18.规范网络主播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依据《网络主播警示和复出管理规范》建立跨平台联动处置机制,对发布含有严重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且社会影响恶劣音视频内容的网络主播采取警示措施,从源头切断“问题主播”传播有害信息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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