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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剪辑影视剧会产生什么影响?

作者:Sandy 人气: 37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细则结合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新要求,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完善。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短视频平台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基础把关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

《细则》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内容,以及“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内容。同时,《细则》还规定,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

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剪辑影视剧会产生什么影响?

一、未经授权的短视频剪辑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

短视频平台上有大量的剪辑视频的二次创作者,有的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粉丝观众并以此为生。剪辑视频的也分很多类,有的是直接将原版的视频直接剪切下来,有的是将整部电影的关键情节剪辑到一起,有的还加入了自己对影视作品的评价。

短视频剪辑的标题往往会让你很有点击观看的欲望,再将剪辑的视频配上合适的音乐,可能会出现与观看正片不一样的感受,于是观看者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看完一部电影或者了解电视剧中的某些情节。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视频创作者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剪辑,肯定是侵权毋庸置疑。

观众看完短视频之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很多,有人看完了这样的剪辑会很想去看看完整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甚至有的人直接通过刷短视频刷完了某部电视剧,如果是不去看原片了那毋庸置疑给原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失。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剪辑后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能否说明剪辑行为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这一点的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对于剪辑后的影视作品具有了独创性可以构成一个新的作品,不能说明不构成侵权,独创性并不是侵权的抗辩理由,独创性只是他是否构成作品的要件。

三、权利人应当如何维权

对于被侵权的著作权人而言,这类侵权纠纷的阻力主要是被告太多很难查到,需要视频平台配合查询。关于这一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上相关维权的范式,如果被侵权了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所以也是可以找到对应的侵权人的。

四、平台对作品侵权有何责任

平台对于侵权作品是有相应的监督义务的,因为这些较火的视频剪辑用户也是可以给平台带来利益的,有些平台就会消极对待。但对于此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侵权情况,权利人联系到平台维权,或者平台明知侵权,还放任这种情况的话,平台也是要与侵权的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

依据就是《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未经授权擅自对他人的影视作品进行剪辑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侵犯著作权。对于著作权人,如果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可以联系平台工作人员,告知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平台也应当承担起监督的义务,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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